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斌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星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作出(2019)湘1302刑初3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斌希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刘斌希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8日作出(2019)湘13刑终7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8年9月21日起至2021年9月20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湖南省星城监狱于2021年7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予以减刑一个月,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斌希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斌希在服刑期间,该犯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至2021年3月,累计获得表扬2个并余251分;2020年4月15日因与他犯争执进而打架被扣30分,2020年因劳动欠产被扣27分。 另查明,该犯曾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 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评议书以及刑事判决书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斌希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具有前科、多次扣分情形,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但该犯近一年来改造表现好转,结合本次报请减刑幅度、该犯实际执行刑期,执行机关对其报请减刑幅度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斌希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瞿  武  贵 人民陪审员 (院印)陈珊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黄  含  未 书 记 员 李    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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