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仁怀支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仁怀市财政局大楼办公用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826707008233。
负责人:周鹏,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照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绥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灿,贵州诚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先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照潘、王先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当庭宣判,宣判内容为“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仁怀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照潘损失144773.38元;二、驳回原告李照潘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元(已减半),由被告王先甫负担”,涉案判决书判决结果为“一、限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仁怀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照潘损失184777.38元;二、驳回原告李照潘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95元,由被告王先甫负担”,宣判结果与裁判文书载明的判决结果不一致,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262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仁怀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0元,由其向本院申请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