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1,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
原告:张×2,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
原告:张×3,住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曹×。
被告:成×1,住山西省吕梁市临县。
被告:成×2,住吕梁市临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1、张×2、张×3与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成×1、成×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张×1、张×2、张×3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自行协商解决,三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1、张×2、张×3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96元,减半收取计3348元,由三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