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任维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 被执行人:李学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任维刚与李学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33244.74元及相应的利息、案件受理费631元、公告费560元。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黑执监133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到我院继续执行,我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情况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学合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被执行人李学合未实际履行。 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到哈尔滨市不动产登记交易档案中心调查,经反馈,未发现任何财产。 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到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调查,经反馈,未发现任何财产。 本院依法委托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学合名下车牌号为XXXXXX3汽车的车籍档案,经反馈,该汽车已达到报废标准。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学合名下车牌号为XXXXXXU汽车以及车牌号为XXXXXX8汽车的车籍档案。本院未查找到上述汽车下落,未能实际扣押。对于被执行人李学合名下的股权,申请执行人任维刚要求暂不处置。 本院依法委托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到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经反馈,未发现任何财产。 本院依法委托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7日到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义县办事处调查,经反馈,未发现任何财产。 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划拨李学合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资金1780.0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后,将1730.05元交付申请执行人任维刚。 本院先后八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李学合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工商、民政、网络银行、税务、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综上所述,本案共执行到位1730.05元,本院收取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李学合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任维刚,申请执行人任维刚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迪 审 判 员  李 静 审 判 员  何增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小禹 书 记 员  康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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