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0228585965M,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丘小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刘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43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新建、刘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新建在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存款168754.33元(包括执行费298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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