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新疆金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300228585965M,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法定代表人:丘小海,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刘德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43民终5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新建、刘德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新建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新建在新疆北屯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存款168754.33元(包括执行费298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