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海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执行人:董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安庆市潜山县,现住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海琴与被执行人董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借款本金56万元,并赔偿其利息损失(以本金56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700元及执行费未清偿。
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