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第三人):上海鑫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625249264,住所地:嘉定区仓场路349号3层A-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海峰,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
法定代表人:张增富,行长。
被执行人:文登市黄金物资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文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曲树松。
被执行人:文登市黄金工业总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文山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曲立涓。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文登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文登支行)与被执行人文登市黄金物资公司、文登市黄金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上海鑫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羿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工商银行文登支行与文登市黄金物资公司、文登市黄金工业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4年11月10日作出(2004)文民督字第67号支付令。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倒闭无财产可供执行,2004年11月10日本院作出(2004)文法执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2004)文民督字第67号支付令终结执行。
2005年5月27日,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约定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将上述涉案债权转让给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并于2005年6月6日在《大众日报》公告告知债务人。
2007年8月13日,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并于2007年8月24日在《经济导报》公告告知债务人。
2016年12月6日,上海南龙投资有限公司与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并于2016年12月15日在《山东法制报》公告通知债务人。
2020年6月24日山东神娃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鑫羿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涉案债权转让给鑫羿公司,并于2020年7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刊登公告告知债务人。
申请人鑫羿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相关债权转让合同,资产转让清单、报纸公告以及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可以证明涉案债权转让的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的,应予支持。本案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变更上海鑫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