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新宁镇南密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899651994W(1-1)。
负责人:黄能健,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延源,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扶绥县,系原告个人金融部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玉海新,男,****年**月**日出生,住广西扶绥县。。
系原告个人金融部客户经理。
被告:刘卫凡,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明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0890。系被告同事。
被告:陈婕娴,女,****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
被告: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扶绥县新宁镇空港大道7号山水城市广场宾馆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4215718294614。
法定代表人:刘卫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明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系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诉被告刘卫凡、陈婕娴、扶绥县瑞宝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陈婕娴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以借款合同上没有陈婕娴签字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婕娴起诉的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扶绥县支行撤回对陈婕娴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