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惠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马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李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被执行人: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审理经过
由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811329元(含执行费10409元),未执行标的81132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二次查询。经查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某名下有牌号为宁A.S2569号汽车一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牌号为某号汽车两辆、被执行人杨某名下有牌号为某号汽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查封案号为(2015)金执字第690号执行裁定书,且该案号已续查封。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本院已轮候查封。此外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名下无房屋、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注册信息,互联网银行无存款,无公积金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且已将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