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丁仁山,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明,嘉兴市南湖区天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兴市佳联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塘汇街道岗山路1118号3幢南。
法定代表人:王树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树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张才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一审第三人:嘉兴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岗山路1118号1幢4楼。
法定代表人:高宁,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刘小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兴化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丁仁山因与被申请人嘉兴市佳联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王树旺、张才琴、一审第三人嘉兴市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有限公司、刘小彪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4民终2362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驳回丁仁山的再审申请。审判人员 审判长肖国耀
审判员李良勇
审判员杨席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