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宁波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科信大厦5幢6、7号14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MA290YWQ8T。
法定代表人:朱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飞、楼家美,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张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宁波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磊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4日立案。申请人宁波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申请人宁波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宁波小遛共享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康珍惠
审 判 员 杨玉龙
人民陪审员 杨志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雪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