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甫慧,男。

被执行人:韦宗木,男。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黄甫慧与被执行人韦宗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作出(2020)桂1224民初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韦宗木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甫慧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韦宗木偿还其借款本金2万元,返还其垫付的案件受理费67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韦宗木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上述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10元。因被执行人韦宗木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在另一案件中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院还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韦宗木的动产、不动产及银行存款、金融类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及股息红利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截止2021年6月7日,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等纠

纷执行案件共38件,涉案金额本金共计4684366.5万元,所有案件均未执行完毕。除被执行人韦宗木名下有位于东兰县曲江路148号(xxxx)房地产壹栋[房产证号为xxxx]外,未发现被执行人韦宗木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韦宗木名下的上述房地产,本院依法在(2021)桂1224执182号案件中查封、拍卖。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债权人之一,将参与所得案款的分配。经反馈约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无异议,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调查,除在另案中查封、拍卖的房地产外,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韦宗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扣除申请执行人分配所得的款额后,对于申请执行人黄甫慧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韦宗木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韦宗木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的,可持本裁定及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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