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新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
被告:夏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委托代理人:刘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新宇与被告夏宇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立案。
原告诉称
张新宇诉称,1、判令被告清偿手机款5,544.00元;2、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的违约利息;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以合同方式约定被告夏宇以分期付款形式支付原告交付的苹果iphone6Pus,价款为8,316.00元,交付日期为2015年11月27日,同日,原告将手机交付给被告,被告签订《分期付款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0日还款,共计18期”被告在取得手机后,仅履行6期还款义务,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至今,被告仅是答应承诺,并无实际还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夏宇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购买手机的合同签订地在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告住所地在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国营青年林场2组,所以肇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夏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夏宇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