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终结执行用) 申请执行人:王民,男性,****年**月**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郭国江,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东路217号院3号楼8单元111号。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民与被执行人郭国江买卖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0)豫0104执6660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0)豫0104执6660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郭国江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马新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大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