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潘兴会,男,****年**月**日出生于广西融安县,汉族,现在广西英山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西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日作出(2007)柳市刑初少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兴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蒋雯等五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8138元。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桂刑一终字第6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8月4日交付执行。(法院名称有误)于2011年6月8日减为有期徒刑期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法院名称有误)于2013年8月30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一年四个月,(剥权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15年12月28日减去有期徒刑期二年,(剥权有误)。(法院名称有误)于2018年7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期六个月,(剥权有误)。减刑后刑期至2026年2月7日止。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于2021年4月19日以(2020)英狱减字第(712)号报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广西英山监狱提出,罪犯潘兴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潘兴会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检察机关对罪犯潘兴会的报请减刑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兴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8年2月起至2020年8月(改造表现有误),获2018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分监区讨论评议表、罪犯考核一览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兴会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罪犯潘兴会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5年8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