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秦皇岛泽克尼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深河村102国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1319859255W。

法定代表人:陈志杰,经理。

被告:深圳市微笑义齿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观城社区新岭工业区7-1号三莹厂一厂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25145370。

法定代表人:甘善标。

审理经过

原告秦皇岛泽克尼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微笑义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皇岛泽克尼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志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微笑义齿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秦皇岛泽克尼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6000元欠款;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至2018年,被告向原告采购产品,未按时结款,原告多次与被告采购人员打电话结账均被拒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继续拖欠。以前还接电话,支支吾吾推脱,最近打电话不接,发信息不回。大部分证据因为手机丢失无法查找,但可以找到与当时在职厂长的部分通话记录。今特向法庭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6000元货款,并支付自欠款之日起至今的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深圳市微笑义齿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义齿用产品,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原告16000元货款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原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及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出库单及发货单据能够证明原、被告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发送了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与原告提交的发货凭证能够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拖欠原告16000元货款的事实,故被告应偿还原告拖欠货款16000元。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未约定支付货款时间,故该项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交证据,应承担不利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深圳市微笑义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秦皇岛泽克尼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深圳市微笑义齿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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