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文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02084662)云南省昭阳区人,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许必国,男,苗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彭水县人,住重庆市彭水县。
审理经过
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19)云0602民初155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陈文秀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许必国给付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劳动报酬欠款10000.00元。本案于2020年05月06日立案。
答辩情况
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许必国经本院多次传唤均未到庭,后又多次查找均未找到,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线索。案件办理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申请执行人许必国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査询,未发现银行存款,也无有价证券等财产。向被申请执行人许必国住所地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直分中心进行了査询,经查询无相关房产信息。现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依照法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许必国于2020年05月27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就本案的执行情况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陈文秀,告知了釆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陈文秀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必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2020)云0602执105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程静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邵明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