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永丰镇复兴路6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朱江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江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双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321民初14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双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湘1321执恢70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