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3068827121。
被告:王金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王贵堂,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王冠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赵智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济南市历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与被告王金堂、王贵堂、王冠平、赵智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9日立案。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城支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