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马某1,女,回族,****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法定代理人马某2,女,回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现住祁连县。
申请人马文豪,男,回族,生于****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祁连县村民。
审理经过
2021年6月15日,本院收到申请人马某1与申请人马文豪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马某1因抚养费纠纷,于2021年6月15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马文豪给付马某1拖欠的抚养费(2018年4月13日至2021年6月13日)5400元,当庭给付400元,剩余5000元申请人马文豪于2021年8月15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自2021年6月17日起,每月30日前申请人马文豪给付申请人马某1抚养费300元;
三、申请人马某1自愿放弃其他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马某1与申请人马文豪于2021年6月15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