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胡×,现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贾×,户籍山西省兴县,现住山西省兴县。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负责人:杨×。 被告:山西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郝×。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诉被告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自愿撤回对被告贾×、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山西吉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65元,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胡×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亚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