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邝洪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载县人,住万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水根,江西求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胡荣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湘乡市人,现住万载县。 被告:宜春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春市秀江东路968号智慧经济特色小镇小企业孵化园A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723917031Q。 法定代表人:魏辉。 被告:宜春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住所地:万载县康乐街道阳乐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2MA388C786C。 负责人:施德平。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邝洪根诉被告胡荣克、宜春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宜春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邝洪根于2021年1月28日以被告与原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已履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内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邝洪根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邝洪根撤回对被告胡荣克、宜春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宜春明熙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万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8元,减半收取1694元,财产保全费1320元,合计3014元,由原告邝洪根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汤恒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