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田俊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王训与被告田俊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于2021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俊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田俊业返还配件款5,200元;2.由田俊业承担本案保全申请费72元、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11月22日,王训向田俊业购买汽车配件,并通过微信向田俊业转账5,200元配件款,但田俊业收到上述款项后一直未交付配件,经多次索要至今未果,为此王训诉至法院,请求予以裁决。

被告辩称

被告田俊业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训与被告田俊业达成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王训支付了配件款,田俊业至今未交付货物,王训诉请判令田俊业返还配件款5,2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王训为本案支出保全申请费72元、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王训诉请判令田俊业予以承担,本院予以支持。田俊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田俊业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王训配件款5,200元、保全申请费72元、保全责任保险费300元,合计5,572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田俊业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成功

裁判日期

二 〇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茂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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