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盘旋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925111773J。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钟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陈某,女,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郭某,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朱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与被告钟某、陈某、李某、郭某、朱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金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