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盘旋东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02925111773J。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某,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钟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陈某,女,汉族,甘肃省永靖县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李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郭某,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朱某,男,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被告:王某,女,汉族,甘肃省酒泉市人,住甘肃省酒泉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与被告钟某、陈某、李某、郭某、朱某、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酒泉肃州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何金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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