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柳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县。 被执行人唐承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慈利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柳意与被执行人唐承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的(2020)湘0121民初98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唐承虎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柳意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柳意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6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承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2021年7月22日两次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唐承虎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民政、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唐承虎名下仅仅有银行存款1358.5元,本院已于2021年7月26日对上述存款进行了扣划;扣除执行费用50元外,实际支付申请执行人1308.5元。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唐承虎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查明

2021年6月17日、6月21日,本院分别在长沙市××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唐承虎名下无房产信息;2021年6月22日,本院委托慈利县人民法院在慈利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唐承虎名下无房产信息。 2021年6月22日,本院委托慈利县人民法院在张家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慈利县管理部查询到被执行人唐承虎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承虎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相关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李柳意,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6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唐承虎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 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李柳意,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书面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7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本金为20000元及利息、受理费150元,已经执行到位1308.5元,其余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新 审判员 刘建红 审判员 何晓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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