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宇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被告:陈配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

审理经过

原告张宇坤诉被告陈配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宇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配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宇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2000元,并从欠款时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此款时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7年10月29日,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承揽被告位于凤冈县新建房安装电线,完成工作成果并交付后,被告向其支付报酬人民币2000元。原告为了完成工作,便雇佣简顺为其做工。同年11月10日13时许,在原告在即将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时,简顺在做工过程中从两米高处摔至地上受伤住院,且因赔偿问题发生争议而提起诉讼。后被告以其为简顺垫付了医疗费为由,拒绝向原告给付报酬,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

被告陈配周未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保护。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原告按被告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报酬。原告尚未完成全部工作成果,对其请求被告支付报酬人民币2,000元的诉讼主张,可酌定按照其完成、交付的工作成果,按1,900元予以支持;对原告请求从欠款时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付清此款时止的诉讼主张,因原告尚未完成全部工作、被告未给付其报酬,双方均存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配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七十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陈配周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宇坤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1,900元; 二、驳回张宇坤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配周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安宣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罗成进 书记员陈薇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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