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宫俊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惠民县。 被告:惠民县魏集镇宫家社区宫家股份经济合作社,所在地:惠民县魏集镇宫家社区宫家村。 统一信用代码N2371621MF04701467. 负责人:董吉莲,村支部书记。
审理经过
原告宫俊海与被告惠民县魏集镇宫家社区宫家股份经济合作社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宫俊海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宫俊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宫俊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宫俊海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贾汇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贾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