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李艳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扎兰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虎,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阮佩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艳娟诉被告阮佩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0年3月1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被告承诺第二天归还。后原告向被告催讨,被告迟迟不能归还借款。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原告遂向本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举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出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和微信、支付宝搜索手机号188XXXXXXXX的结果情况,符合证据的三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欠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0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阮佩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李艳娟借款50000元,并支付该款从2021年3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阮佩佩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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