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芜湖奇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法定代表人:冯小燕,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羊,安徽耕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市滨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高梦刚。
审理经过
原告芜湖奇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滨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芜湖奇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市滨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奇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芜湖奇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芜湖奇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