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地址:青川县乔庄镇小南街33号。
法定代表人:马洪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鹏飞,四川仕龙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李天银,男,生于****年**月**日,住四川省青川县。
审理经过
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与被告李天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青川县房产事务中心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