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王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彭文富(又名彭富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彪诉被告彭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彪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王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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