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王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陆良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彭文富(又名彭富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彪诉被告彭文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彪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彪自愿申请撤诉,撤诉理由正当、合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7元,减半收取208.5元,由原告王彪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徐吉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