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江海,该单位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立(代理人),住四川金斗云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关根龙,男,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审理经过
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关根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关根龙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等7873.81元予以冻结,并按规定提供了相关担保。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申请人关根龙的微信、支付宝、银行存款限额7873.81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99元,由申请人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先予负担。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 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夏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