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孟某,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李某,男,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陈某,女,住甘肃省崇信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陈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某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谢海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韩 雪 书记员 张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