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钟炜,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县。
被执行人陈海双,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
审理经过
钟炜与陈海双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121民初65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应给付抚养费部分),申请人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3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先后发起四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收益性保险信息、证券信息等。
本院查明
本院到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长沙县管理部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长沙县××街道××道××段××号××栋××号××,已在另案被本院依法予以查封,因该房屋价值远大于本案标的,故暂不予以处置。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本院通过电话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长沙县××镇××庙社区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3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0年7月1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包括支付自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的每月抚养费700元及必要的教育费和重大的医疗费等共计84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等,均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查封的房产因价值远大于本案标的,存在法律上、客观上的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