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明乐,男,壮族,****年**月**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广西宾阳县,现住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滕盼,男,住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玉明乐诉被告滕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玉明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明乐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玉明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玉明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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