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玉明乐,男,壮族,****年**月**日出生,农村居民,住广西宾阳县,现住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滕盼,男,住麻阳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玉明乐诉被告滕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2021年9月22日原告玉明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玉明乐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没有损害公共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玉明乐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玉明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