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曾凡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延福,江西伦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钟贞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告:钟桂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告:钟小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告:钟金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被告:钟常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住兴国县。
审理经过
原告曾凡招与被告钟贞奎、钟桂华、钟小华、钟金花、钟常娥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曾凡招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曾凡招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曾凡招已预缴,由其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