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李勇,男,****年**月**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庆红,河南泰豫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立案、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为质证,代选鉴定机构,代为上诉。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中州路69号。
负责人:姚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骁,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参与调解,提起回避申请,反诉,上诉,调取档案资料,代选鉴定机构。
审理经过
原告王李勇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王李勇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李勇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李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李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