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兴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黄安敏,女,汉族,1970年11月13日,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
委托代理人:盛晟,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愿,贵州藏拙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遵义天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播州区南白镇同心东路(翰林雅苑售房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662998316J。
法定代表人:石飞。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受理原告张兴权、黄安敏与被告遵义天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查,书面告知原告张兴权、黄安敏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672.00元。逾期后,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兴权、黄安敏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