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红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
被告:赵春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审理经过 陈红英与赵春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陈红英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陈红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635.95元,由原告陈红英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学民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任玉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