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钟山县城龟石路(县农机校旁)。

法定代表人:洪东方,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董建平与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6月16日作出(2018)桂1122破1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被执行人广西新凯骅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桂1122执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员  廖保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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