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陕西双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洋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42。
法定代表人:周鹏,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汉中市锦德融媒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4MA6YXKGW7R。
法定代表人:彭龙,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陕西双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汉中市锦德融媒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查明被告汉中市锦德融媒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5月25日注销,其诉讼主体已不存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陕西双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退还原告陕西双亚有机食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