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铁某某,男,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无前科。2016年10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临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铁某某2,男,回族,甘肃省临夏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临夏县。无前科。2016年10月26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临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逮捕。现羁押于临夏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临夏县人民检察院以临县检公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铁某某、铁某某2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锦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铁某某、铁某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6日,临夏县公安局民警祁海、王济远按照临夏县公安局10.26(酒泉市统战部考察团)考察安全保卫工作方案的要求,被安排在临夏县尹集镇龙泉马家涧路口执行安保任务。10时许,被告人铁某某驾驶号XX轿车途经该路口,因无证驾驶,执勤民警依法查扣其车辆时,铁某某对执勤民警进行辱骂,并用石头将自己的车玻璃砸碎,且手执石头追打执勤民警,致使民警无法正常执法。后铁某某打电话叫来其儿子铁某某2,谎称民警砸车并打了他。铁某某2赶到现场后质问民警并在赶来维护秩序的民警谢学智胸部打了一拳,并将其上岗证和反光背心撕开,民警将铁某某2往警车上隔离时,铁某某2乱踏乱打,铁某某大骂民警并用头乱撞民警。后铁某某三儿子铁某某3到现场,铁某某又谎称警察砸了车并打了他和铁某某2,铁某某3质问辱骂警察并示威,致使现场一片混乱,后民警将被告人铁某某、铁某某2带至临夏县公安局。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现场勘查及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均经法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铁某某、铁某某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干警执行公务,其行为符合妨害公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妨害公务罪。临夏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铁某某、铁某某2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铁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铁某某2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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