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洪伟,男,****年**月**日出生,回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根河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三车间。
法定代表人:尹丽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亚华,根河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站长。
被告:史永,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根河市某单位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根河市。
负责人:冷国利,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永鑫,根河市河西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洪伟与被告根河市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史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根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洪伟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洪伟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洪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88元,由原告洪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