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顺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委托代理人:杨妮,广西润庆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庞玩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被告:唐选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原告赵顺东与被告庞玩月、唐选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原告的申请于2021年8月18日作出裁定对属被告庞玩月、唐选年名下的财产、微信存款、支付宝存款、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原告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解除查封财产申请,请求解除对两被告名下的财产、微信存款、支付宝存款、银行存款的查封和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顺东的解除财产查封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 应予以准许。依照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属被告庞玩月、唐选年名下的财产、微信存款、支付宝存款、银行存款的查封和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梁立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梁剑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