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龙里县谷脚镇双龙社区岩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30MA6H4M1D8F。
法定代表人:麻秀星。
被执行人:江西赛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白圩乡进李路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965165847。
法定代表人:田凯。
被执行人:田凯,男,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来凤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西赛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田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19)黔2730民初3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标的4394727.50元及违约金,诉讼费25374,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400元,执行费4634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江西赛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田凯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缴款通知书、廉政监督卡,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江西赛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田凯名下的房产、不动产、工商登记、公积金存缴情况,被执行人田凯名下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划拨给申请人,被执行人田凯名下有三套房产,现因达不到处置条件,无法进行财产处置,申请人亦同意达到处置条件后再行处置;因被执行人江西赛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田凯在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亦未主动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江西赛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田凯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将被执行人江西赛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田凯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经查被执行人江西赛凡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田凯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可执行的其他财产,经申请人贵州研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