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春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庆林,该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福贞,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春龙因与被上诉人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七一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民初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春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韩春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韩春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4.00元,减半收取717.00元,由上诉人韩春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