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杜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城区凯顺佳园×××。
被执行人: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大同市新荣区长城东街府东花园二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同市新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于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于某在中国建设银行6217000270004905660_×××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177.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世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解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