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京山中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易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京山中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轻机大道新园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2176414408XJ。
法定代表人:徐道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成超,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易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京山中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易建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京山中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京山中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