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原漳江镇义丰坊居委会大桥西路。
法定代表人:唐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彪,湖南凌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吴丽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执行人:祁发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从化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丽琴、祁发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20)湘0725民初1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吴丽琴、祁发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04月0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吴丽琴、祁发强偿还借款本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除被执行人吴丽琴偿还141000元外再未支付。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丽琴、祁发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均无居住房屋、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产品、无收益类保险、无股金红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吴丽琴、祁发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吴丽琴、祁发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南桃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