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赞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海**省澄迈县人,住澄迈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的(2016)琼602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赞南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王赞南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询,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赞南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琼9023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中“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赞南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春庆 审判员 邱 夫 审判员 张 锋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华廷